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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团校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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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团校建设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中青发[2002]19号


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团校建设的意见
(2002年7月12日)



  团校(包括以团校为基础建立的各类青年院校)教育事业是党和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历来在全团工作中处于重要地位。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团校建设,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团校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各级团校成立以来,在党和政府关怀与团组织的直接领导下,一代又一代团校工作者艰苦奋斗,开拓进取,团校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在团干部培训、青年人才培养、青年工作和共青团工作理论研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共青团培养造就了大批工作骨干,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输送了一批又一批合格人才。改革开放以来,各级团校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适应国家教育改革和共青团事业发展需要,坚持在继承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在切实搞好团干部培训的同时,适应社会发展和青年需要,积极拓展办学领域和办学职能,相继建立了一批青年院校,逐步发展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开展多种类型的职业教育和青少年技能培训,走出了一条团校教育正规化建设新路。50多年的发展历程充分表明,团校是加强团干部队伍建设、推动共青团工作创新发展的重要工作依托,是服务广大团员青年、培养青年人才的重要基地。全国团校的管理和教师队伍是一支特别能吃苦、特别能奉献、特别能战斗的队伍,为团的教育事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2.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应当看到,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相比,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和共青团事业发展的要求相比,当前团校建设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有些问题还较为突出。有的地方对团校建设和发展重视不够,团校的地位、作用有所削弱;有的团校对团干部教育培训的基础性地位认识不足,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有所放松;有的团校团干部教育培训内容、手段、方式方法缺乏创新,教育培训与实际工作结合不够紧密;有的团校办学思想滞后,办学模式、管理机制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有的团校办学水平不高,跟不上国家教育事业迅速发展的形势,所举办的学历教育面临严峻考验等等。这些问题都是在全国团校建设不断向前发展中产生的,最终只能通过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团校建设,加快团校事业发展来解决。

  3.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全国团校实现新发展的关键时期。“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团校的建设和发展指明了方向;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共青团事业的蓬勃发展,广大团员青年对知识、技能的需求日益增长,为团校各类教育事业发展提供了广阔舞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和教育事业的迅猛发展,给团校建设提出了新的课题。面对机遇和挑战,全团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加强和改进团校建设,培养造就“党放心,青年满意”的高素质团干部队伍和规模宏大的青年人才大军,是共青团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完成党交给的光荣任务的必然要求,从而把团校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切实加强领导。各地团校要抓住机遇,与时俱进,锐意创新,努力使团校各项事业在新世纪实现新的更大发展。

  二、加强和改进团校建设的指导思想、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4.指导思想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共青团事业发展的要求,主动适应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教育事业迅猛发展的新形势,紧紧围绕团干部教育培训和青年人力资源开发,面向团干部,面向青少年,与时俱进,以改革求活力,以创新求发展,不断提高办学水平,更好地履行培养团干部和青年人才的双重使命。

  5.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要求,深化改革,开拓创新,不断巩固团干部教育培训的基础性地位,努力提高学历教育水平,大力发展各类职业教育和青少年技能培训,努力形成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充满活力的团校办学新格局;构建以中央团校为龙头,地方团校为主体,业余团校、网上团校、其它团属教育培训阵地和各类社会教育培训资源参与和支持的开放式的培训网络新体系;建设爱岗敬业、甘于奉献、素质精良的团校领导班子和专兼职师资队伍。经过努力,使全国各级团校整体上有一个大发展。

  6.基本原则

  坚持团的干部院校性质。团校是共青团的干部院校,团干部教育培训是团校基本而重要的职责,是团校有别于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特色和优势所在。各级团校要始终坚持团的干部院校性质,围绕建设一支“党放心,青年满意”的团干部队伍,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切实抓好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服务于共青团事业发展大局。

  坚持以改革求活力,以创新促发展。发展是硬道理。要继承团校光荣传统,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主动适应新形势下共青团事业的发展要求,始终以开风气之先的勇气,用改革的精神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探索新路子,不断创新思想观念、工作方式和工作机制,努力增强内在活力,壮大办学实力,求得新的更大发展。

  坚持因地制宜,特色办学。要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从团干部和青少年成长成才的需要出发,充分发挥团校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找准方向,重点突破,努力建设具有团校特色的龙头专业和培训项目。

  坚持质量立校。要把提高教育培训质量作为团校建设与发展的关键环节,认真探索和研究团校办学规律,严格教学管理,加强教学研究,充实师资力量,提高办学水平,不断增强团校教育培训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团校教育培训的吸引力。

  坚持人才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要在把人才效益、社会效益始终放在团校教育工作首位的同时,强化市场观念,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做到人才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促进团校建设的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

  三、不断巩固团干部教育培训的基础性地位

  7.团校是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阵地,承担着教育培训团干部的重要职责,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要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阵地意识,不断巩固团干部教育培训在团校各项教育事业中的基础性地位,充分发挥团校在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为共青团事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这一点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有丝毫动摇。

  8.针对团干部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围绕“一个基础,三项培训”做好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一个基础”即政治理论基础教育,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全体团干部,教育广大团员青年。要帮助广大团干部系统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精读马列、毛泽东和邓小平的部分原著,掌握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以及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科学态度和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要组织广大团干部系统、深入地学习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和《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毕业典礼上的讲话》,结合共青团和青年工作实际,结合马克思主义青年观教育,深入学习《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论青少年和青少年工作》和江泽民同志《在纪念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成立8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这些经典文献要作为团干部教育培训的基本内容,进教材,进课堂,做到入脑入心。

  在抓好政治理论教育的基础上,抓好“三项培训”,即抓好岗位职务培训。组织团干部系统学习党团的历史、工作理论和业务知识,深化对共青团和青年工作的认识,增强理论思考和把握全局的能力;抓好工作项目培训。围绕各个时期团的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部署安排工作项目培训,帮助团干部及时明确工作要求,把握工作重点,提高团干部从事团的专项工作的实际操作能力;抓好专业知识技能培训。帮助团干部拓展视野,锻炼思维,提高文化知识水平,优化知识结构,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成为既能从事青少年工作,又能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复合型人才。

  9.不断改进培训方式和手段,提高团干部教育培训质量。要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紧密结合团的工作和团干部队伍建设的实际,不断增强团干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实效性。要根据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和不同岗位团干部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教育培训计划,按需施教,因材施教;在团中央教材编审委员会的统一指导协调下,制定团干部教育培训大纲,按照“少而精”的原则,编写出符合团干部教育培训需要的各类教材;要不断改进培训方式,运用现代教育的培训方法,采取课堂讲授与情景模拟、案例教学、考察交流和实践教育等相结合的方式,提高学员的参与度,把理论联系实际贯穿于教学的全过程。

  10.充分发挥团校的理论研究和人才优势,深入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和共青团工作和青年工作的理论与实践研究,使团校在成为团干部教育培训中心的同时,成为共青团工作和青少年工作理论的研究基地,为服务共青团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四、努力提高学历教育水平

  11.学历教育是团校教育的重要方面,在很长时间内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办学体制、教育水平、专业学科和师资队伍等团校建设的方方面面,对提高团干部学历层次、面向社会培养专门人才,促进团校教育正规化具有重要意义。

  12.团校要从我国教育事业迅猛发展、青年一代文化水平大幅度提高的实际出发,着力提高现有学历教育的水平和层次。要切实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循学历教育的基本规律,严格把握招生、教学、管理、就业等各个环节,提高规范化程度;要发挥团校优势,努力提高现有学历教育层次,拓宽专业领域,加强重点学科和特色专业建设;要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和教材建设,不断提高办学质量;要紧密围绕人才培养目标,改革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形成各具特色的教学管理与运行机制;要继续办好夜大、函授等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严格管理,保证质量。

  13.发展团校学历教育要根据各地实际和学校实际,量力而行。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团校,在搞好现有学历教育的基础上,开办更高层次的学历教育。

  五、大力发展各类职业教育和青少年技能培训

  14.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是青少年成长成才的重要途径,具有巨大的市场需求和广阔的发展前景。各级团校要抓住机遇,乘势而上,把大力发展各类职业教育和青少年技能培训作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要求,服务大局和服务青少年的具体举措,作为事关团校发展全局的大事切实抓紧抓好。

  团校开展职业教育和青少年技能培训,要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青少年成长成才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大胆创新,勇于开拓;要按照市场取向,积极拓展办学领域,开门办学,自主办学,努力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多类型、多渠道办学的新局面;要深化改革,通过引进社会力量办学、联合办学、聘任兼职教师等各种方式,逐步探索出多元化办学的新路子,不断增强办学活力和实力。

  15.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特别是高等职业教育,为青年掌握劳动技能和成才就业提供服务。团校职业教育要创特色、树品牌,紧密结合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结构调整对人才的现实需求,因地制宜地开展;要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注意与有关机构职业技术培训标准的接轨,结合国家和社会实行的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增强职业教育的活力和吸引力。

  16.广泛开展青少年技能培训。要适应全面提高青少年素质的要求,紧密围绕青少年对外语、计算机网络以及各类文化体育艺术知识和技能的教育需求,广泛开展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各方面的培训,以市场为导向,按需办学,努力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当前,开办中专教育的团校,可将开展青少年技能培训作为拓展办学领域的重点。符合有关条件的团校,可积极申请开办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或努力争取承担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中前三年的教育教学工作。

  六、整合资源,增强团校整体办学实力

  17.各地团组织要着力抓好现有团校的建设,不断巩固、整合现有团校资源,逐步建立和完善以中央团校为龙头,地方团校为主体,业余团校为补充的全国团校网络,形成团校间教学、科研、师资、管理和培训等方面的联合,依靠合作增强整体办学实力。

  中央团校和办学条件较好的省级、副省级城市团校要通过示范带头、联合办学、设立分校和教学点等多种形式,发挥龙头作用,释放优质教育资源,在团校系统中形成“以大带小”、“以强带弱”的良好局面,带动全国团校的整体发展。

  18.要充分利用青少年宫、青少年教育基地等其他教育培训阵地,延长工作手臂。要强化“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但求发展”的意识,树立“大团校,大发展”的新理念,通过与党校、行政学院、高等院校合作、共建等各种方式,广泛利用各类社会教育培训资源,取得社会各方面对团属教育培训阵地建设的支持,努力解决团校发展中遇到的教师、资金、场地等问题,促进团属教育培训阵地的共同发展。

  19.进一步发挥中国青年工作院校协会的作用。中国青年工作院校协会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在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学术研讨、扩大团校间的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为各会员院校提供切实服务。服务要强化手段和载体。协会可以利用互联网在各会员院校间的便捷联系,通过开展研讨交流、论文评选、优秀网页评选等活动,构建团校网络服务体系。要积极发挥团校协会团体的作用,支持它们在相关领域开展交流与合作;要通过创办会刊,为会员院校沟通情况、交流工作服务;要按照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要求,在团校间区域资源整合,强强联合、强弱联合等方面发挥协调、引导作用。

  20.以正规团校为依托,加强业余团校和网上团校建设。业余团校是团校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在团干部教育培训事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各级团组织要对业余团校予以更多的关心和重视,努力搞好业余团校建设。

  要充分认识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对青少年学习、工作、生活和思维方式产生的深刻影响,积极利用计算机网络设施,发展远程教育,推进教育培训信息化和教学手段现代化。有条件的团校,可以依托中国青少年计算机信息服务网(中青网)等青少年网站建设网上团校,以实现团校间信息资源共享,进一步扩大团校对团干部和青少年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七、与时俱进,深化改革,不断加强团校自身建设

  21.加强团校领导班子建设。各地团组织要高度重视团校领导班子建设,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大力选拔事业心强,懂教育、会管理、有专业特长的年轻同志,充实到团校领导班子。团校领导班子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不断增强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必须解放思想、求实创新,努力推动团校办学理念和管理思想的创新和发展;必须不断钻研干部教育培训理论和业务,努力提高教育管理水平、科学决策水平和领导工作能力。

  22.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大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要结合实际,实行以聘用制为核心的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教师队伍、管理队伍的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努力营造有利于人才健康成长、施展才干的良好环境,促使优秀青年教学和管理人才脱颖而出;要通过完善教师职务聘任制和教师考核指标体系,建立优化教师队伍的有效机制;要努力提高教师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教学水平,重视对青年教师、教研骨干和学术带头人的培训,选派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教师进修深造及出国(境)学习考察和开展学术交流;要大力加强兼职教师队伍建设,根据团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面向社会,广纳贤才,以多种形式选聘兼职教师,逐步建立一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专兼结合的胜任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师资队伍。

  团的领导机关要尊重团校的用人自主权,为团校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提供支持和帮助。

  23.进一步推进后勤社会化改革。要按照管理科学化和服务社会化的方向,积极推进团校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方面的各项改革。要本着精干、高效原则,科学设置学校党政职能部门,合理提高生员比和生师比。要努力实现后勤社会化,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后勤保障能力。校办产业要按照独立法人实体进行企业化管理,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保障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推行校务公开制度。

  24.努力改善办学条件。要加大对团校建设的投入,加强教育设施、教学设备、图书馆等各项建设,努力改进校园环境,改善办学条件,逐步壮大办学实力。

  八、切实加强对团校的领导

  25.团的领导机关要充分认识团校建设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关心支持团校工作,切实加强对团校的领导。要把团校的建设和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团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点抓好团校的办学方向和领导班子建设。要积极争取党政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帮助团校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团校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和外部环境。团的领导班子中要明确一名成员分管团校工作。领导班子成员和机关部门负责人要经常到团校讲课和调研,关心支持团校工作。

  26.团委组织部门作为团校管理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抓总、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的职责,加强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做好团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努力提高团校调训率,为团校提供切实有效服务。

  27.建立健全团校建设的评估考核机制。团中央将按照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团校建设的评估考核标准,组织进行团校建设的评估考核工作。各地团校也要结合自身实际,开展自查自评,促进工作。

  各地团的领导机关可根据本意见,提出加强和改进团校建设的意见和措施。

 


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

国发〔2013〕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铁路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是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运输方式。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对于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拉动投资合理增长、优化交通运输结构、降低社会物流成本、方便人民群众安全出行,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铁路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但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其他交通方式和国外先进水平相比,铁路仍然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薄弱环节,发展相对滞后。当前,铁路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实现了政企分开,为深化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更好地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作用,促进铁路持续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
  面对铁路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综合考虑铁路建设项目储备、前期工作和施工力量等条件,应加快“十二五”铁路建设,争取超额完成2013年投资计划,切实做好明后两年建设安排。优先建设中西部和贫困地区铁路及相关设施,大力推动扶贫攻坚,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顺应群众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增加收入的迫切期盼。为确保在建项目顺利推进,投产项目如期完工,新开项目抓紧实施,全面实现“十二五”铁路规划发展目标,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进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多方式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按照“统筹规划、多元投资、市场运作、政策配套”的基本思路,完善铁路发展规划,全面开放铁路建设市场,对新建铁路实行分类投资建设。向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放开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资源开发性铁路和支线铁路的所有权、经营权,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铁路。研究设立铁路发展基金,以中央财政性资金为引导,吸引社会法人投入。铁路发展基金主要投资国家规定的项目,社会法人不直接参与铁路建设、经营,但保证其获取稳定合理回报。“十二五”后三年,继续发行政府支持的铁路建设债券,并创新铁路债券发行品种和方式。(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工商总局、铁路局、中国铁路总公司负责)
  二、不断完善铁路运价机制,稳步理顺铁路价格关系。坚持铁路运价改革市场化取向,按照铁路与公路保持合理比价关系的原则制定国铁货运价格,分步理顺价格水平,并建立铁路货运价格随公路货运价格变化的动态调整机制。创造条件,将铁路货运价格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增加运价弹性。(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建立铁路公益性、政策性运输补贴的制度安排,为社会资本进入铁路创造条件。对于铁路承担的学生、伤残军人、涉农物资和紧急救援等公益性运输任务,以及青藏线、南疆线等有关公益性铁路的经营亏损,要建立健全核算制度,形成合理的补贴机制。在理顺铁路运价、建立公益性运输核算制度之前,为解决中国铁路总公司建设项目资本金不足、利息负担重等问题,考虑到铁路运输公益性因素,中央财政将在2013年和明后两年对中国铁路总公司实行过渡性补贴。(财政部、铁路局、中国铁路总公司负责)
  四、加大力度盘活铁路用地资源,鼓励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支持铁路车站及线路用地综合开发。中国铁路总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其原铁路生产经营性划拨土地,可采取授权经营方式配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依法盘活利用。参照《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统筹安排铁路车站及线路周边用地,适度提高开发建设强度。创新节地技术,鼓励对现有铁路建设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进行综合开发。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继续划拨;开发利用授权经营土地需要改变土地用途或向中国铁路总公司以外的单位、个人转让的,应当依法办理出让手续。地方政府要支持铁路企业进行车站及线路用地一体规划,按照市场化、集约化原则实施综合开发,以开发收益支持铁路发展。(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负责)
  五、强化企业经营管理,努力提高资产收益水平。中国铁路总公司要坚持企业化、市场化运作,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改善经营、增收节支,依托干线铁路陆续开通、运力大幅增长等有利条件,千方百计扩大市场份额,依托运输主业开展物流等增值服务,力争客运年均增长10%以上、货运实现稳步增长。建立完善成本核算体系、绩效考核体系,有效控制建设和运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益。要在抓紧清理资产的基础上,全面开展资产评估工作,摸清底数,盘活存量,优化增量,增强企业自我发展能力。要抓紧实现建设项目投产运行,做好站点设施和运营设备的配套,充分发挥铁路网络整体效益,提高增量资产收益。(中国铁路总公司、财政部、铁路局负责)
  六、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形成铁路建设合力。中国铁路总公司、地方政府等项目业主要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好建设方案、资金筹措和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等前期工作。中国铁路总公司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施工监管和运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联动机制,加快项目审核,加快中西部地区和贫困地区铁路建设,确保“十二五”规划确定的铁路重点项目及时开工,按合理工期推进。银行等金融机构要根据自身承受能力继续积极支持铁路重点项目建设。中国铁路总公司继续享有国家对原铁道部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对铁路实行的原有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负责)



                           国务院
                          2013年8月9日
 










论抢劫罪中主犯与从犯的认定

董振宇


  究竟如何认定共同抢劫罪中行为人的作用是主要还是次要,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混淆甚至错误,这就必然导致主犯与从犯认定中的随意性,并进而影响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适用。本文结合一般理论具体论述抢劫罪中主从犯的认定。

一、认定共同犯罪中主犯与从犯的一般理论【1】

  我国现行刑法第26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这是我国刑法关于主犯的法定概念。根据这个概念,我们可以将主犯分为两种,即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以及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我们认为,概括来讲,所谓“起主要作用”是指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意的形成、共同犯罪行为,以及共同犯罪的危害结果所具有的决定性作用。根据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我们可以分别从主、客观两方面来具体说明这种决定性的作用。从主观上来看,主犯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促成共同犯罪故意,并使之强化。具体而言,包括:(1)发起共同犯罪的犯意,即共同犯罪中的造意行为或教唆行为。由于这种行为是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根本原因,其对共同故意的决定性作用是不言而喻的;(2)策划共同犯罪的行为,即选择犯罪目标、制定犯罪计划的行为。它包括制定共同犯罪行为的计划,以及制定行为实施后如何逃避刑事责任的计划。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一样,也有预谋与突发之分。有预谋的共同犯罪通常更易达到既遂,因为共同犯罪行为实施之前的策划行为避免了共同犯罪人的盲目行动,为犯罪既遂奠定了基础。此外,通过实施犯罪行为之前的策划行为,在心理上坚定了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意志,这也是策划行为不可忽视的一个功能。从客观上来看,主犯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对共同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起的决定和推动作用,包括:(1)纠集共同犯罪人。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行为,这是共同犯罪的最基本条件,是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2)指挥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无论是简单共同犯罪还是复杂共同犯罪、一般共同犯罪还是犯罪集团,要想使犯罪行为构成既遂,协调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使其有效地作用于犯罪对象是必不可少的,实施指挥行为的人无疑属于主犯。(3)共同犯罪的积极参加者和主要实行者。这类共犯在共同犯罪中虽然不担任组织、指挥、策划的职能,但是他们实施犯罪行为的积极性明显高于一般共同犯罪人,应认定为主犯。(4)对犯罪结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共同犯罪人。将主、客观两方面的作用相结合,就可以准确地认定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这个法定概念可以看出,从犯包括两类共同犯罪人:
  第一,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次要实行犯。这类共同犯罪人虽然直接实施了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是在整个犯罪活动过程中较之主犯所起的作用要小,主要表现在:不主动发起犯意,在共同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积极性不高,行为强度不大,对造成犯罪结果所起的作用不大或根本未对犯罪结果有任何作用,等等。
  第二,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据分工分类法,这类犯罪分子实为帮助犯。这类共同犯罪人不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只是为共同犯罪的实施准备工具、创造条件,包括犯罪行为实施之前的帮助行为和犯罪行为实施时的帮助行为。通常表现为准备或提供犯罪工具,排除犯罪障碍,指示犯罪地点和犯罪对象,打探和传递有利于犯罪实施和完成的信息,在犯罪实施过程中把门望风,等等。

二、抢劫罪中主犯与从犯的特殊性

  认定主犯与从犯的一般理论与共同抢劫罪中主犯与从犯的认定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辩证法告诉我们:第一、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是相互联系的。一方面,普遍性存在于特殊性之中,一般只能在个别中存在,只能通过个别而存在。另一方面,特殊性中包含着普遍性,特殊性与普遍性相联系而存在。
  第二 、普遍性和特殊性是相互区别的。二者的区别在于,共性只是包括个性中共同的,本质的东西,个性总是许多自己独有的特点,这是共性所包括不了的。
  所以,在分析共同抢劫罪时,我们既要注意到一般理论也要注意其具有的特殊特点。
  (一)笔者认为共同抢劫罪中主犯主要有两类:
  第一、在事前共谋的共同抢劫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策划、指挥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无论其在具体实施抢劫中具体行为作用大小均应认定为主犯。也就是说,即使具体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只是做一些辅助工作,亦应认定为主犯。
  第二、在犯罪共谋阶段虽然随声附和,但在具体实施抢劫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属于主犯,这类主犯的实行行为通常强度较大、手段残忍、技巧熟练。对犯罪结果的作用较大,是造成犯罪结果的主要原囚。
  (二)共同抢劫罪中从犯主要也是主要有两类:
  第一、在共同抢劫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
  根据分工分类法,这类犯罪分子实为帮助犯。这类共同犯罪人不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只是为共同犯罪的实施准备工具、创造条件,包括犯罪行为实施之前的帮助行为和犯罪行为实施时的帮助行为。通常表现为准备或提供犯罪工具,排除犯罪障碍,指示犯罪地点和犯罪对象,打探和传递有利于犯罪实施和完成的信息,在犯罪实施过程中把门望风,等等。
  不到抢劫现场,没有直接对受害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的行为且不是犯意提出者、犯罪组织者应该是认定该类从犯不可缺少的两个特征。
  第二,在共同抢劫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笔者不赞同以行为人实施抢劫过程中的积极性,作为衡量抢劫中起“主要作用”还是“次要作用”的标准。因为是否积极、积极地程度,属于行为人的主观意识,很难考察。有时在共谋时行为人可能有某些顾虑,但经他人教唆,怂恿最终参加抢劫,很难说在抢劫中是不积极的。我不否认其能反映其主观恶性,对量刑有一定影响。但作为衡量抢劫罪主从犯的标志未免模糊不清,难以把握。
  刑法理论告诉我们: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不是停留在其大脑中纯主观思维活动,他必然要支配行为人客观的活动,这样必定会通过行为人一系列的活动客观活动起来。所以,笔者认为只要行为人在抢劫过程中实施了某种行为,就可以推知其态度是积极的。
  抢劫罪与其他犯罪客观方面有明显区别,我们从抢劫罪的概念可以体会出来: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强占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构成抢劫罪客观方面最轻的表现是胁迫。非法强占为目的当场使用胁迫手段即能构成抢劫。因此,笔者认为在共同抢劫过程中对受害人实施胁迫行为如有语言威胁或手里有刀、棒等作案工具足以让受害人感到人身受到威胁,就应认定为主犯。行为人有语言威胁或手里有刀、棒等向受害人示意,即可认定为抢劫过程中起“主要作用”。
  而没有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的行为,只是受人指使跟着到犯罪现场或协助拿一些钱物,可以认定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三、列举几个共同抢劫中从犯认定案例,以供研讨。

案例1:宋某门口望风认定从犯案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5)州刑初字第11号
被告人:宋某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8月13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宋某伙同付红旗(另案处理)窜至肇州县肇州镇和平街新风旅社,付某用刀向旅社老板朱某左前臂扎去,至朱轻微伤,同时令朱把钱交出来,这时在场的李某(朱的表妹)见此情况跑出报警,宋某害怕警察来,到旅社门口为其望风,当场抢走朱某人民币1028元。后被告人宋某分得赃款100元,付某分得赃款928元。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铁东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无视法律,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对其应当从轻处罚。

案例2:借手机给抢劫犯以从犯论处
2008-05-04 《扬子晚报》
案情:2007年8月13日早,许雪朋利用自己担任酒店保安的便利,对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某酒店出纳员古女士和另外两名女同事实施抢劫,共抢走人民币13.8373万元。
劫案发生后,警方抓获了案犯许雪朋。警方查明,8月11日晚,许雪朋告知堂弟许晨光,他们将要对酒店出纳员小古实施抢劫,并借用其手机与同伙联系。8月12日、
13日,许晨光两次将手机借给许雪朋。
法院认为,许晨光在明知道他人要实施抢劫的情况下,仍提供作案工具——手机,应认定是抢劫犯罪的共犯。
2008年5月2日,广东中山市人民法院认定许晨光为从犯,同样犯有抢劫罪,依法判处其1年6个月有期徒